衢院教〔2018〕69号衢州学院关于印发《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总额核算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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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61次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9日 | ||||||||||||||||||||||||||||||||||||||||||||||||
衢州学院关于印发《二级学院 教学工作量总额核算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衢州学院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总额核算标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学院 2018年12月29日
衢州学院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总额核算标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二级管理,充分发挥二级学院自主性,结合《衢州学院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总额核算标准》(衢院教〔2017〕45号)实际运行情况,现将学校公共课教学工作量总额核算标准补充规定如下: 教学工作量以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专科生教育为计算范围,以教学计划为依据,根据各学院学生数,结合公共课教学特点计算。各二级学院公共课教学工作量总额核算方法按以下公式计算: S=∑{βi*αi*γi*(Zi*Ki)} S表示各二级学院年度教学工作量总额(含外聘工作量); βi表示各公共课程每生每学分折合系数; αi表示各公共课程课程性质系数; γi表示各公共课程合班系数; Zi表示第i个公共课课程本年度由本学院按培养计划完成的学分数; Ki表示第i个公共课程实际上课学生数。 根据学校对公共课所在二级学院以往年度教学工作量测算,各公共课所在学院每生每学分折合系数β、课程性质系数α及合班规模系数γ如下:
各公共课所在二级学院需严格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设置合理的班级规模,其中小班教学比例不得低于上表规定的要求,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合班规模系数按原计算办法计算扣减。教学单位开设的工程训练等尚未列入核拨范围的课程仍按原办法执行 各二级学院在学校核拨的教学工作量总额基础上制定本学院教师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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