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院教〔2019〕22号衢州学院关于印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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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186次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07日 | |||||||||||||||||||||||||||||||||||||||||||||||||||||||||||||||||||||||||||||||||||||||||||||||||||
衢州学院关于印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衢州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学院 2019年3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与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作奖励的范围包括教学成果类、教学建设类、教学单项类等三大类。其中,教学成果类指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教学成果奖;教学建设类奖励包括教学团队、优秀教师、专业与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平台条件与实验教学项目建设等;教学单项类指教学竞赛类奖励、教学优秀奖励、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奖励等。 第三条 各类教学工作奖励以教务处登记备案为准,在依据本办法申报奖励时,需按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未办理手续的不予奖励。 1.教学成果奖、教师教学竞赛、优秀教师,应提交国家、省、学校颁发的正式奖励文件和奖励证书复印件。 2.课程建设、教学团队等的奖励,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教材建设的奖励,应提交材料的原件及其封面、封底、目录和证书的复印件。 4.学科竞赛、毕业设计(论文)的奖励,应提交与该奖励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该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予以计分,不得累计。对已获得学校奖励后再获高一层次奖项,学校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教学成果类 (一)教学成果类是指由国家、省组织评定,并正式颁发奖励证书的教学成果奖项。 (二)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标准见表1。 表1教学成果奖励标准
说明:上表所列中,“衢州学院”为非第一获奖单位的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根据单位与个人排名次序,按上述标准的50%递减计分,具体计算办法为:“衢州学院”为第二单位且个人排名前3的,按50%计分;第三单位且个人排名前5的,按25%计,第四单位且个人排名前7的,按12.5%计,以次类推。省部级奖项计到“衢州学院”排名第四为止。 第六条教学建设类 教学建设类奖励包括教学团队、优秀教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平台条件建设、教改项目等。其中,专业建设和实验平台条件建设奖励在学校年度绩效中予以体现,本办法不予重复奖励。经教务处组织申报、我校为承担单位,或经教务处审批同意、我校作为参与单位,竞争性评审产生的项目或成果给予奖励,其中竞争性评审产生的省级及以上教学团队、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教改项目等,立项建设时计50%,验收通过后计50%,均以发文时间为准,奖励标准见表2。 表2 教学建设奖励标准
表2中,教材建设所述一级出版社以列入浙江大学一级出版社目录的出版社为准。由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按相应类别奖励标准的60%予以奖励。 第七条 教学单项类 教学单项类包括教学竞赛类奖、教师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奖、优秀毕业(论文)指导奖等三类。 1.教学竞赛类奖 教学竞赛获奖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省级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等。由学校学科竞赛委员会根据竞赛相关情况进行认定。教师教学竞赛奖励标准见表3。 表3 教师参加教学竞赛奖励标准
2.教师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奖 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奖励依据《衢州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衢院教〔2017〕54号、55号、56号)文件执行。其中,全国性及国际性学科竞赛的级别认定,参考上年度发布的《高校竞赛评估排行榜》所列目录清单,由学校学科竞赛委员会研究确定,由教务处发文公布。 3.优秀毕业(论文)指导奖 毕业设计(论文)在省教育厅组织的抽查中获得全省同专业前三名的,给予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奖励,标准见表4。 表4 优秀毕业(论文)指导奖励标准
第八条 分值兑换与奖励办法 教学工作奖励基本标准为0.1万元/分。学校限定教学工作奖励上限为120万元/年,超过此上限时按比例折算。获奖教师需填写《衢州学院教学工作奖励申请表》(见附件),获奖教师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各类教学工作奖励,有明确分配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分配规定的,由本校第一责任人提出分配方案并经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教学工作奖励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按自然年度一年发放一次。由教师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交佐证资料,学院(部门)初核,教务处审核、人事处核定后予以发放。未按时申报的,列入下一年度奖励,但仅限一年。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奖励的程序是:按年度由个人和部门在规定时间填写《衢州学院教学工作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对教学工作奖励审核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奖励成果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材料,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奖励经费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有学校配套经费的省级及以上项目奖励经费从各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中支出。个人奖励涉及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奖励是集体项目的,由项目主持人依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量进行分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或有争议的教学类成果,由教务处提请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衢州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试行)》(衢院教〔2011〕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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