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修)订2017级各层次专业培养计划的通知

浏览:3次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16日

各学院:
为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将制(修)订2017级本科、专升本、专科(高职)专业培养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级本科专业培养计划
本科专业培养计划参照《衢州学院关于制订2017级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附件1)制定,结合专业特点,做好专业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设计,按2017级四年制本科专业培养计划样本格式(附件2)进行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①选修课学分占课内总学分的比例要达到40%、实施分层分类教学的课程要达到40%。
②总学分:工学、理学类专业一般为165+5学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上浮到170+5学分;人文社科类专业一般为160+5学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上浮到165+5学分。其中5学分为第二课堂学分(包括学科竞赛、科研、文化艺术、创新创业、专题讲座、社会实践、体能测试等)。
③课内总学时:独立设置实践环节中的学时一并计算其中。工学、理学类专业尽量达到2300学时;人文社科类专业尽量达到2400学时。
④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占总学分比例:工学、理学类专业30%左右,人文社科类专业20%左右。精心设计实践教学内容,加大三性实验项目比例。
⑤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物理、计算机、体育、部分学科基础或专业课程实施分层分类教学。
⑥学生通识选修课程必须修满10学分。文学、艺术类专业在A类、C类课程中至少选学2学分,理工类专业在B类、E类课程中至少选学2学分;师范类专业必选《中国传统文化概论》。
二、2017级专升本专业培养计划
我校2017年专升本专业招生计划为:土木工程(40人)、商务英语(55人)、人力资源管理(40人),视觉传达设计(35人)、环境工程(30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30人)、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30人)。各专升本专业培养计划制订可参考《衢州学院关于制订2015版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附件3),并在2015版人才培养方案的基础上,按2017级专升本专业培养计划样本格式(附件4)进行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毕业最低学分:90-100学分(其中课内学分60-70学分,独立设置实践环节20-30学分,第二课堂学分2学分)。
②课程类别分设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等4类,原则上,通识课占课内学分比例的20%左右,学科基础课占课内学分比例的40%左右、专业课占课内学分比例的40%左右。独立设置实践环节占总学分比例 25%
③通识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通识必修课要求开设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形势与政策、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基础等课程。工学类、管理学类专业要求开设高等数学,大学英语拓展课程,艺术类专业要求开设大学英语拓展课程。选修课要求为4学分,其中文学、艺术类专业在A类课程中至少选学2学分,理工类专业在B类课程中至少选学2学分;非艺术类专业学生须在F类课程中任选2学分。
考虑到专升本学生的实际情况及各专业特点,参考我校2015版本科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可在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中适当补充该专业前4学期已开设的重要的专业核心课程,并合理安排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中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学分比例。
三、2017级专科(高职)专业培养计划
专科(高职)专业培养计划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在2016级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四、注意事项:
1.各学院是专业培养计划制(修)订的主体,各学院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和教学秘书为成员的学院培养计划制(修)订工作小组,要指定专人担任专业培养计划的执笔人和审校人,经组长签字认可后报教务处审核。
2.在制(修)订教学计划时,要对专业课思政元素进行梳理,并列入其中。
3.要结合《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整改方案》进行教学计划的制(修)订,特别关注各本科专业培养目标的表述、专业课课时的合理性等。
4培养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名称”要编写成中英文格式,各学院负责编译并验证。
5.培养计划进程表中:学时数应等于周学时数×理论教学周;课程学时数要规范(8的倍数)。
6.注意课程名称的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命名或变更。为便于管理和使用,教学要求和内容相同、相近的课程原则上只用一个名称。
7.要树立专业培养计划的权威性,各专业专升本培养计划制订完成后,要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8.各学院须在417日前将完整的2017级各层次专业培养计划的电子文档报送教务处审核。
联系人:龚文芳    联系电话:8026540
 
附件1:衢州学院关于制订2017级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
附件2:2017级四年制本科专业培养计划样本
附件3:衢州学院关于制订2015版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
附件4:2017级专升本专业培养计划样本
 
 
 
                                            教务处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