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浏览:154次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23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动我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特制定《衢州学院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学校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负责全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委员会由党(校)办、教务处、人事处、宣传部、教师教育学院、团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语言文字专家组成。语委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处分管负责人任主任,负责全面协调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在党(校)办、教务处、宣传部、团委设兼职秘书若干,分别协调、监督学校行文、教学、科研、管理、广播、出版、海报、网站、校内重大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等方面规范用语用字工作。
  二、学校保证必要的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各学院(部、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有专人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各学院学生会应有专任学生干部负责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化,各班级应设立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员。
  三、全体教师在教学中必须以普通话作为教学语言,以规范汉字作为教学用字,如有特殊情况或需要者须向校语委办说明和备案。师生员工在集体活动、广播宣传、会议、公共场合交谈中使用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校园用语。
  四、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写规范字是教师的职业要求。师范专业的学生必须学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并按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的要求通过测试。提倡非师范专业学生努力学好普通话,书写规范字,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语言文字学习和培训,主动参加普通话等级考试。
  五、校内标牌、指示牌、标语(牌)、印章,各级橱窗宣传栏、张贴物、布告、课堂板书,课件,以及各种活动的会标都必须使用规范字。校内公文,学校出版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校园网用字,学校自制的奖状、证书、招生广告(简章)、领导公务名片,以及各种宣传资料等应使用规范字。
  六、学校应大力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建立语言文字工作网页,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栏,及时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和其他语言文字法规、资料、工作动态,表彰先进。不定期在校报刊登、发表语言文字研究资料及成果,编印研究文集。搞好每年一次的“推普周”活动。学校鼓励发表语言文字方面的研究成果。
   七、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对全校各种场合用语用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考核,考核数据归入相关考核体系。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
   八、学校将结合师资培训,积极组织教职员工参加普通话测试工作,并将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与职称评审和教学工作考核挂钩。
   九、学校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对在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本规定由衢州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