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校园用字管理办法

浏览:169次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23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进一步净化校园环境,推行汉字管理规范化,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遵循的原则
   高校是传承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为了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需要,更好地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当前我校用字方面总的原则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继续贯彻现行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促进校园用字的规范和稳定。
  二、用字的依据
  1.书写规范。依据是《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标点符号用法》和《第一批异体词整理表》等规范和标准。
  2.注音规范。依据是《汉语拼音方案》和《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等规范和标准。
  三、以下场合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1.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等;
  2.学校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牌)、电子屏幕、校刊、校报、教材及学术著作等;
  3.各种竞赛活动颁发的奖状、证书,制作的纪念册;
  4.各类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及各单位的告示、通知、海报等;
  5.各种黑板报及各种墙报、板报;
  6.教师的教案、板书(教学需要除外)、课件;
  7.学生的作业、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种实验报告;
  8.进行信息处理以及制作信息技术产品、音像制品;
  9.其它公开展示的文字材料。
  四、以下情形可以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1.姓氏中异体字;
  2.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3.教学、研究中确需的用字;
  4.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5.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情形。
  五、拟采取的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各单位均应有专人负责语言文字工作,各年级和教学班均应设立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员。要建立有效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教育教学管理常规,使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2.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知识教育和用字规范基本功训练。与语言、文字密切相关的专业要在《现代汉语》、《教师口语》等课中安排一定的课时,讲授文字学基本知识和怎样掌握规范字等知识,其他专业也要开设有关文字规范化知识的讲座。
  六、管理和监督
  全校用字管理工作由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负责。
  1.收集、整理有关用字规范;编制、编印用字规范材料,运用各种方式宣传、讲解用字规范标准。
  2.组织教师、干部和推普协会成员不定期检查校园用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改正,对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对责令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