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修订稿)》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语委,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认定的有关规定,省语委组织专家对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浙江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修订稿)》予以公布。
附件:浙江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修订稿)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